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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学生管理条例(中文)
http://intl.dw.cq.cn   2010年3月19日

 
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
国际部留学生班级管理条例
 
为了更好地规范留学生行为习惯,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,创建积极向上、团结合作的集体,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:
一、  按时上课,不迟到,不早退。违反1次,班主任谈话;违反5次,通报批评;违反10次,记过处分;违反25次,留校察看,不予推荐大学。
二、  上课不旷课,有事或因病不能来上课的同学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。旷课1节,班主任谈话;旷课3节,通报批评;旷课6节,记过处分;旷课30节,予以开除。
三、  及时完成课堂及课后作业,不完成作业达5次者,通报家长。
四、  无故不参加考试者,违反1次(每科为1次),通报批评;违反6次,记过处分,违反7次,上报公安部门终止其学习签证。
五、  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必须在12:00前归寝。遵守宿舍纪律,不得大声喧哗,制造噪音,影响他人休息。违反1次,班主任谈话;违反3次,通报批评;违反5次,勒令搬出学校宿舍,自己解决住宿问题。
六、  禁止与二外教师或学生谈恋爱,违反一次,记过处分;影响恶劣者,立即开除。
七、  不听从学校劝阻,进行危险活动的(如无证驾驶,高速骑车等),违反1次,班主任批评教育;违反2次,警告处分;违反3次,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。
八、  故意煽动他人闹事者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。    
九、  打架斗殴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,并告知家长,情节恶劣者,立即开除。
十、  严禁占有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,一经发现,全数退还,按中国法律进行处罚。
 
 
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国际部
2009年12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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